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上海市居民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需分別攜帶以下證件、材料:

(一)上海居民

本人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本市居民有《社會保障卡》的也同時帶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到登記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聲明表)。

(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

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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