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

這裡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某種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人,即與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這一法律事實有直接關係的人。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事故處理人員尚未到達現場之前,必須互相主動出示證件,證明身份、姓名、單位,以防有人為逃避責任乘亂溜走,給現場勘查和事故處理帶來麻煩。然後,設法保護現場。保護現場是保證現場勘查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客觀準確材料的前提,也為準確地認定事故責任,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創造有利條件。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現場是反映交通事故發生前的違章行為和交通事故發生后演变过程的空间场所,也是事故痕迹、物证的空间场所。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般都会遗留大量的痕迹和物证,如:路面会有车辆的制动印痕、撞搓印痕、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以及行人鞋底搓痕等。这是车辆行驶状态、行驶位置的证据。玻璃、漆片等散落物是接触方位的证据。车身浮尘的擦蹭痕,是接触部位的证据。交通事故现场由于种种原因会受到破坏、变动,如不好好保护,将给勘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当事人要很好地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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